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4〕4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必赢76net线路(以下简称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资助资金分配合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奖励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在学院三年制大专二、三年级及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中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学院三年制大专二、三年级及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满足当年度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生活简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含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规定执行。同时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系成立由系分管领导、辅导员、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系评审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实行等额评审。
2.学生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系。
3.学院向所有学生公开评选要求和评选指标,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定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管理、监督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将最终受助学生名单报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放,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学院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使用国家资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学生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应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或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予以严肃批评,并视情况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和今后的资助项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严禁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冒领国家资助资金,对于虚假冒领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中,申请人和评审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追回发放了的资金,剩余的资金扣发。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违犯校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资助金评定过程中,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各司其责,发现问题将采取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数据统计中出现的错报、漏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错发的资助金要如数追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情况
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免除责任:学生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上报材料,后被取消资格未能享受资助的;学院资助人员按程序上报,但因上级部门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享受资助的;自动放弃不申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其他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