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既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知识基础又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实用型医疗卫生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必赢76net线路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完入学注册相关手续后,即可编入班级,取得学号。
学号编制原则:学号第一位数表示学历层次,学号第二~五位数表示入学的年份,第六、七位数表示入学的时间,第八、九位数表示班级号码(01表示当年招生的1班,02表示当年招生2班,依次类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位数表示学生入学的流水号。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经过治疗康复,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查,可以办理入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学院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学历教育学籍档案,加强学生学籍档案信息化管理。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入学成绩、入学体检表、各学期各学科成绩和学分、德育评定等级和学分、获取证书情况、健康情况等。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必须在两周之内持本人学生证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的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未办理学期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缴纳学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院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因多种原因不能注册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暂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发生安全事故,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上按学期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名单报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处应将注册学生的名册和未注册的学生名单于该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学院教务处将注册学生的名册和未注册的学生名单于该学期末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必须修完所学专业必修课及选修课所规定的学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总学分(最低137学分)才能毕业。
第八条 必修课由四个模块组成,分别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包括国防军事训炼和入学教育、岗位体验、社会实践、岗前培训、毕业实习等)。
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推荐选修课)和任选课(公共选修课)。限选课,根据专业方向或各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是学院从学生的终身能力发展方向考虑,积极向学生推荐选修的相关课程;任选课,包括文化素质课和专业相关课,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需要进行选课,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数。
第九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单位,是学生学籍流动和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学院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助学金、申请自修、获取第二专业学历、推荐就业以及收取学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日制在校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在20~30学分之间(不含德育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60%~70%,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15%~20%,国防军事训练、社会实践、见习、毕业实习等学分占总学分的15%~20%。根据国家政策,按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学费。
第十一条 德育学分标准与实施方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德育学分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学院为了更好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同时建立德育奖励学分制度。
第十二条 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时数为主要依据,按学期计算。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院建立了奖励学分制度,凡与学生学业成绩有关的表彰或奖励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奖励学分,其他的奖励可计算为德育学分。具体情况如下:
(1)课程以16~18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0.5学分。
(2)入学教育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0.5学分。
(3)国防军事训练由负责训练的教官考核,合格者授予1学分。
(4)在校学习期间进行两周社会实践,要求书写调查报告,其中心明确、语句通顺、错别字少、在2000字以上。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考核并将合格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授予1学分。
(5)假期开展两周专业见习,由学生所在见习单位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1学分。
(6)在校学习期间学院安排学生到医院或企业见习共六周,由带教教师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3学分。
(7)实习期医院或企业岗前培训一周由招生实习就业处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0.5学分。
(8)与学业相关的表彰、奖励,授予学业奖励学分,该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获奖者,如:知识竞赛、护士风采赛、运动会、文娱比赛等,校级奖(前三名)0.5学分、地市级奖1学分、省级奖1.5学分、国家级奖2学分;科技发明奖,地市级奖3学分、省级奖4学分、国家级奖5学分。
授予方法:校级,由发奖部门直接将获奖学生名单、相关材料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其他,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9)学术专题讲座:学生应该积极参加学术讲座,扩大知识面,争取获得学分的机会。每学期参加老师举办不同内容讲座达6学时,考核合格授予0.5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授予方法:由主讲老师报学籍管理办公室。
(10)对于非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授予相应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获得“药品购销员”、“保健按摩师” 、“养老护理员” 、“美容师” 等初级证书奖3学分、中级证书奖4学分、高级证书奖5学分,相关省级资格考试则在上述相应等级分值上减1分。
授予方法: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资格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11)对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如英语、计算机等),通过国家或省级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授予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并给予奖励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获得省级一级或初级奖1学分、增加一个级别增加0.5学分,国家级一级或初级奖1.5学分、增加一个级别增加0.5学分。
授予方法: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资格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12)套读自考本科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其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13)与学业无关的表彰、奖励授予德育学分(详见学生处有关德育学分相关规定)。
(14)毕业实习期间的学分,按每两周计1学分,实习36周,共计18学分。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具备能力的程度,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包括课程绩点、平均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等。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学院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生评奖、免修、辅修、试读、退学、提前毕业、推荐就业、免试推荐升学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的,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60分的绩点为1.0,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l,100分的绩点为5。考核成绩采取五级制计分的,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优秀的绩点为4.5、良好的绩点为3.5、中等的绩点为2.5、及格的绩点为1.5、不及格的绩点为0。凡重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其绩点均为1.0。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课程学分绩点是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是用学生某一阶段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在计算某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时,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均应纳入计算之中。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章 选课与排课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等费用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详细阅读学院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和《必赢76net线路选课指导》,在导师指导下,结合自己的特点、兴趣和就业目标等实际情况进行选课。选课时要遵循循序渐进和医学专业的学习规律,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的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在开课前一周可以改选、退选、补选。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作为“旷考”,按考核不及格处理,不记学分,并取消补考资格,直接重修。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学院教务处根据各系(部)学生选课汇总情况,对授课时间、授课教室、授课教师进行统一安排,并将课程安排表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形式下达全院各系(部)、各班级。学生必须按照课程安排按时到指定的教室上课,无故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按《必赢76net线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进行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察评定。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德育考核成绩均以学分形式按学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试和考查课程均以学期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课程成绩。学期综合评定成绩由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平时、实验实训成绩组成,有实践技能要求的课程应进行单独的技能考核;平时成绩包括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回答问题、作业完成情况等方面考核。
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一般为闭卷笔试,时间1—2小时,特殊科目和情况例外。考试课程综合评定成绩达到60分或考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在及格以上,则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必修课、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任选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及作业,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20%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或旷课达到某门课程总学时的20%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在第二学期参加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同时对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的短期培训课程也应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折算相应学分并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二十条 对于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院批准缓考的学生,学院统一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补考后该课程仍不合格者,则该课程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任选课原则上不安排补考。
补考和缓考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完成。
第五章 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限选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考核未及格者,可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修读。对于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修读者,均需按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经过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其课程成绩按60分计算,其学分、学分绩点按60分标准计算获取。
重修考试时间:在校生原则上安排在每年4月、11月中下旬的周末,实习生安排在每年4月、5月中下旬的周末。
第二十二条 允许学生根据已有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院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且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已通过同一层次以及高一层次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除外),经学院批准后取得相应学分;对于工学交替学生经学院批准后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一定作业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六章 学制年限与二专业辅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分制,标准学制为3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含休学),学生必须在规定年限内,按所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2年,但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同时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原则上可提前1年毕业离校或辅修本专业方向(第二专业)课程。辅修第二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学费。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执行。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学院不允许学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附相关证明,可以申请转学。
省内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由转出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函复转入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其学费按照我院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在原转出学校学习的课程教学目标与我院相同或相近,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成绩和学分认定为有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录取通知书上所录专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经学院认可,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对于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只能在第一学年、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一次专业调整。专业调整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组织的相关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专业的学生,对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调整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免修并认定相应的学分;若与新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不同,可替代任选课学分,但必须修满调整后专业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学生专业调整后,将按调整后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以及请假缺课(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一学期累计超过六周,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属准予休学者,学生应递交休学申请,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如需工学交替,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可按准予休学程序办理。
属令其休学者,接到学院通知后,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最多不超过两学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可视为自动退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学院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级别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原则上学生应转入下一届学习。学生在休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或认可后可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九章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结束后,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学期总学分1/3及其以上,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对其进行学籍预警,并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必赢76net线路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生所在系应当安排教师对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进行学业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令其退学:
(1)经过两次重修及考核,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达到学年总学分的1/2或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毕业总学分的1/2。
(2)一学期连续缺课超过两周或累计缺课超过70学时,一学年累计缺课超过100学时者。
(3)因令其休学,在令其休学通知送达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4)不论何种原因(如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5)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有权令其退学,取消学籍。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予以审核,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归档,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十章 奖励与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职业道德。学生处要制定《必赢76net线路学生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均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教育行政部门或学院可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除接受学院相应的处分外,还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惩处。纪律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学生处分可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德育学分。处分的时限一般为:警告不少于三个月,严重警告和记过不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为一年。受处分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可降级处分或撤销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以教育引导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在处理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与本人见面。学生对于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相关资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已经撤销处分的学生,其相关资料从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十一章 学习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习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第二专业辅修证书、学习证明和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具备学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德育学分合格,发给毕业证书。跨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学生在籍期间辅修第二专业,达到第二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申请颁发第二专业辅修证书;若获取第二专业60%以上学分,可申请颁发第二专业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具备学籍、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申请回学院参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完全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计算。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工学交替,准予休学,令其休学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通过学院认可的各类培训及考核,取得规定学分的6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者,可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计算。具备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在60%以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修满本专业毕业总学分但德育学分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鉴定,达到合格者,撤消其处分,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计算。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习证书;已发的学习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为合格者获得技能等级证书提供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和技能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高中起点三年制高职生,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生从第四年起(大专阶段)同样适用。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