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
从源头上培育公民守法理念
发布日期:2016-04-10 来源:学习时报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法治的力量不仅体现在制度体系的构建上,更体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治精神和文化共同体上。培育公民尊崇法治的理念,让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价值追求和理性自觉,必须注重从源头上构筑全民民尊法守法的法治环境。

  规范公权力运行,培育公民的法治主体地位。一方面,实现全民尊法守法的前提是公权力首先要规范运行。公权力违法运行,不仅会对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伤害,还会对公民形成不良示范效应,导致公民不信任法律,从而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英国思想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公民对法律的感性认识更多来源于执法和司法层面。行政机关严明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全民守法的关键要素。另一方面,实现全民尊法守法的最终目标,不是单纯为了让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更是为了增进人民福祉实现社会公正,这就需要更新理念,更加注重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如果偏重法律的工具价值,在法治进程把公民客体化,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单纯强调让公民遵守法律,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让公民产生逆反心理,进而消解公民尊法守法的主体意愿。因此,必须更加侧重法律的公正价值,突出公民在法治进程中的主体地位,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要求公权力必须严格依照体现全体公民意志规范行使,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提高公民尊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公民知行合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传统文化中缺少系统的法治理论积淀和法治文化熏陶。受长期以皇权为顶端的家族宗法统治历史的影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公众对权力的尊崇、重人情轻规则的现象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法治意识不彰、遇事找关系是公民相对普遍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改变这种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使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做到知行合一,需要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普法教育仅仅理解为系统理性的法律知识教育,还要认识到,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对公民最具示范性的感化,为公民遵守法律提供较为直接的教育。因此,不仅需要法学理论工作者承担普法教育任务,更需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运用一线立法执法司法人员鲜活的实践素材对全体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普法教育的功能也并非仅仅是让公民认同法律、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通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学会依法参与国家治理,监督公权力规范运行,依法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全民尊法守法目标的理想状态。

  培养公民理性品格,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相对于社会管理一元主体、单向支配、注重结果的特点,社会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参与互动、注重过程等特点。社会治理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依赖于公民理性品格的养成,有利于提升全民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全体公民由被动守法转向自觉守法。但实践中,公众仍缺乏有效参与国家治理的渠道和手段,导致公民理性品格不足,影响公民对法律和政府的认同感。通过提升社会组织立法层次、降低社会组织成立条件、扩大社会组织活动范围等手段,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是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培养公民理性品格的有效途径。首先,社会组织具有志愿性。具有共同利益诉求和志趣的人一旦志愿加入相应社会组织,就意味着他不仅愿意享有获得社会组织保护、得到组织内部优惠的权利,同时也愿意承担接受社会组织规章制度约束的义务,促进公民养成文明、负责的理性生活方式。其次,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协商性。社会组织的一切行为,都以组织成员的自主和协商作为基础,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各项活动的开展方式,都是全体组织成员共同协商的结果,在协商的过程中,实际上就使全体组织成员养成了注重合作、尊重和服从规则、认同组织秩序的习惯,可以极大地提高公民理性自律的品格。再次,不同的社会组织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社会组织除了进行内部协商、自治管理,同时还在不同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平衡、协调与合作,从而实现社会层面的自治,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样可以起到增强公民理性自律品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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